南通注册公司之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政策解读

南通注册公司之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政策解读

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一)企业类型应为下列四类企业之一: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其他类型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仍按原程序办理。

(二)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即“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即“无债权债务”。

 二、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企业;

9、被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限制注销登记的企业;

10、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限制注销登记的企业;

11、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已进入司法相关程序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注销是否必须要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登记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五、申请简易注销被驳回能否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申请简易注销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驳回申请,终止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只能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

 六、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基本程序

1、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30日内,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递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5、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八、企业简易注销后,利害关系人有债权需要主张的,应如何主张?

企业办理简易注销后,利害关系人主张债权的,应当向注销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提起诉讼。股东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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